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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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11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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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思想品德和业务条件者,可授予所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二)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 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 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课程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累计平均成绩达到70(含70)分以上。 (五) 英语成绩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相应要求,详见附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反宪法,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二)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三) 虽获得毕业证书,但累计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四) 英语未达到上海市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相应要求者; (五) 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受过记过处分两次以上者; (六) 在工作单位受过严重处分者; (七)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取得专业毕业证书,专业累计平均成绩达70(含70)分以上,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未撤消,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且批准下一年复议者,离校一年内,在工作单位表现出色,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可向学校申请办理补授学士学位手续,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在校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 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根据毕业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情况和本《条例》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品德、业务水平逐一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 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汇编成册,汇同申请者材料报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学校不另行组织学士学位考试或答辩。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评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长批准后对外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毕业前参加各类考试,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上报前尚未知晓考试成绩,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者,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务处授予其学位。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经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年 |